各普通高等学校:
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、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《关于在高校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》(教学司函〔2008〕131号)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明确专人负责,于11月2日前在本校就业网站页面完成与平台的网站网址链接制作工作,并积极组织学生注册登录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。其他事宜请直接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、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联系。
附件:关于在高校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
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